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10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1202。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豫110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