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偿还案件款302249.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存款302249.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金额以本院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金额为准);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价值等价之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