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邓州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81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5889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邓州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GPA9K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81民初40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州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豫1381执3894号案的执行。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应当自履行完毕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行完毕的相关凭证,逾期提交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