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1451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