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1451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