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岚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执保2993号 申请人: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箭刘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岚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金路双埠小区10号楼3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岚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青岛岚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汉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岚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