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21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遂宁正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彩虹街101号附2号1至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14572773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7号楼B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8738X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19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兰亭御湖城小区7号楼1单元802号。公民身份号码:1402111992********。
原告遂宁正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正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正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1元,由原告遂宁正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