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011号
原告: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123号七层。
负责人:***。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1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