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361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执保36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毛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574600175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为50万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23204000049900170000026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为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