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6662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6662号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6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才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