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晟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制版厂南50米5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JWHAF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晟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22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268.14元(本金676214.2元、利息26625.94元、执行费94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