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18975号
原告:***。
被告:侯某。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
原告***与被告侯某、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乙有限公司、山西某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