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5民初3939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源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新源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