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10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并仲裁字第0246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57169.77元,执行费27972元,总计2585141.7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585141.77元并完成发放。至此,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并仲裁字第0246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