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28民初1899号
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某。
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计1316.5元,由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