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28民初1899号 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某。 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计1316.5元,由原告夏县星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