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88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