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88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