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319号
申请人:***,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215282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诉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3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提供了自己***国用(2002)字第107615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联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3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二、对******国用(2002)字第107615号国有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