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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11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兵1102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套;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6年2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3645.28元,执行费4604.68元。实际执回0元,执行费0元,申请人尚有313645.28元债权未受偿,剩余申请执行费4604.68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