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555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