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555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