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68号
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T55Q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27315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14327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117441434656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希望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新洲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4元,减半收取金额12,422元,由原告湖***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