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075号
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中山东路76号B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07525890。
法定代表人:简细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币166.5元,由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