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3755号 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中山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07525890。 法定代表人:简细刚。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