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3755号
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中山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07525890。
法定代表人:简细刚。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宜春市冠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