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11民初4922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夫。
被告:山东省泰安某中学,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省泰安某中学教师。
第三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园振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东省泰安某中学、第三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