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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山东省泰安某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11民初4922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夫。 被告:山东省泰安某中学,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省泰安某中学教师。 第三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园振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东省泰安某中学、第三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