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994号
原告:广州市优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7号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418612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8393615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优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优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优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