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29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46.27元,由原告***负担,余下1446.2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