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680号
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2号3楼3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44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安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中,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000元(具体数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造价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5年4月24日,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960.93元),由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口金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5.9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