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麦克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770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麦克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61号海口林安智慧物流商城(一期)专业市场11栋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5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27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麦克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338926.03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划拨案款1323287.97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5638.06元,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执行完毕;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40.85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经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三、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