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1民初3029号 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30号永秀国际小区B栋2单元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0P6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8393615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0元,由原告海南宏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