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395号 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三亚星域小区135号商铺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OMA5RDGB48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8393615X8。 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荣佳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