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RE063X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上抱坡中一路69号。 经营者:***,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8393615X8),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支付租赁费用236,9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98.47元(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已预交),由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负担557.47元,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1元;财产保全费2,285.65元(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已预交),由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负担389.65元,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47元(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已预交),由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负担557.47元,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1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42310.4元(含本金236960元,保全费1896元,执行费345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2310.4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42310.4元中的23885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阳昌海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3454.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