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6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市吉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原吉林市苏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安杨路178号(经营地址: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01号,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杨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吉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苏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2021)吉01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 吉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核苏阀公司一审全部诉请;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中核苏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吉阀公司原公司名称“吉林市苏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是合法使用。“苏阀”标识具有明显的地域属性,吉阀公司没有攀附中核苏阀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吉阀公司的业务是阀门维修,与中核苏阀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混淆。(二)一审法院认定吉阀公司给中核苏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吉阀公司与中核苏阀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所处地域不同,两者不存在市场竞争,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吉阀公司不会给中核苏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三)一审判决结果对吉阀公司不公。吉阀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吉阀公司正常使用原公司名称多年,中核苏阀公司的产品仅在中石油、中石化公司使用,吉阀公司接触不到吉阀公司的产品,两者之间没有业务联系,一审判赔额明显过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围绕吉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苏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的仿冒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仿冒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上诉案件范围。吉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吉林市吉阀阀门检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