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72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安杨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75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州。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272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6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苏东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