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7236号之二
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安杨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75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州。
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苏东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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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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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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