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6317号
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 六月 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