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751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百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保全人:山东智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保全人:***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德州百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智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智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28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智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28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