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