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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星亮校具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南苑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5733号 原告:江西星亮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7244852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壕,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南苑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金沙江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814679136474。 法定代表人:陆向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总务主任。 原告江西星亮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南苑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代理人梁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星亮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625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3日,原告中标被告的不锈钢六人餐桌椅项目,并于同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采购供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50套不锈钢六人餐桌椅,单价975元,总价款为146250元,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作为保证金在质保期三年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苏州市相城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进货,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原告认为虽然提供的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启东市南苑中学辩称,原告中标我校不锈钢六人餐桌椅项目,向我校提供150套货款计146250元是事实,但经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原告提供的产品不锈钢厚度与合同要求的厚度差了0.03毫米。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指标偏差较小,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建议我校与供货方协商。因为学校要开学使用餐桌椅,所以我校与原告方协商不作退换货,使用原告提供的产品至今。我校就该项目货款向启东市财政局申请款项时,财政局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没有同意拨款,所以未能支付原告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中标被告的不锈钢六人餐桌椅项目,中标金额为146250元。同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政府采购供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50套不锈钢六人餐桌椅,总金额146250元,合同第一条备注中明确本项目按相关规定由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样检验,进行全项检测;第二条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三年;第五条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90%,余款10%作为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左右,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18年9月29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抽样检验,结果为不锈钢材质不符合GB/T20878-2007牌号304要求,厚度0.5mm不符合合同要求的≥0.9mm。事后,原、被告对不合格产品作退换货处理,经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抽样检测,结果为不锈钢材质符合GB/T20878-2007牌号304要求,但厚度0.87mm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0.9mm。2019年3月1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发出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了上述两次抽样检测的结果,认为更换后的该批次产品不锈钢厚度与合同要求指标偏差较小,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建议与供货方协商解决不锈钢厚度问题。被告接到告知书后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对该批产品不作退换货处理,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供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出买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虽经检测产品不锈钢厚度低于合同约定的厚度,但指标偏差较小,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不作退换货处理,被告也已使用至今,故应当视为被告对产品的质量已不持异议。按照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90%的货款即131625元,余10%作为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启东市南苑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星亮校具有限公司货款13162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负担1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