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23)川1133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D座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4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赔偿请求人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本院审理(2022)川1133民初242号案件依职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对(2022)川1133民初242号的审理程序提出异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