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6034号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重庆金讼(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重庆金讼(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