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2月19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区建委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0715E。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朝芳,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19002.23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95元、申请执行费859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17.23元,收取了诉讼费4995元、申请执行费8590元,剩余79032.23元本院以(2021)渝0114执恢7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进行了扣留并提取。2021年4月14日,本院以(2021)渝0114执恢7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本案案款139970元。2021年5月31日,本院以(2021)渝0114执21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了本案案款211500元。2021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息共计509970元(不含已兑现的179032.23元);二、若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请求;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账户冻结、限制消费等所有强制措施;四、若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自愿承担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五、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人申请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执14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程志勇

书 记 员 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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