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2772号 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6541513Q,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村赵榨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GYM3K3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湖塘路5号13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5000元或对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5000元或对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