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2772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6541513Q,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村赵榨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GYM3K3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湖塘路5号13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