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2772号之二
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6541513Q,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村赵榨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GYM3K3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湖塘路5号13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申请人泰兴市华日电器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该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与法并不相悖,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