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湖塘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GYM3K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港岛路92号、96号海洋科学城B区11幢10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RD4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4元,执行费229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主动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其名下有辆车牌号为×××跃进牌货车,本院(2022)浙0902执833号一案已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该车辆年限已久价值较低且暂未能实际扣押;账户少额存款本院另案已诉讼保全,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正豪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3年1月1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596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2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