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2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某某社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到了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某某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