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兰亭熙园********/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