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8078号
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铝材区14栋3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祁瑞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通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宁渠镇青格达湖乡新联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郝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通庆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新疆和熙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里菲然·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