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云兴湖学校,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勾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祁东县云兴湖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3民初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塔钟工程合同书》,显示与祁东县云兴湖中学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依据发证机关办发的证件显示申请人名称为“祁东县云兴湖学校”,成立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被上诉人进行起诉立案时是否提供了祁东县云兴湖中学的主体资料,原审法院是否对(2022)鲁0613民初951号案件被告主体资格进行了形式审查。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塔钟工程合同书》来看,该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要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并且被上诉人还需要进行工程质保,因此涉案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塔钟工程合同书》,虽有“工程”字样,但合同书明确双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且合同书仅约定了云兴湖学校塔钟工程由被上诉人承接,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应定性为定作合同纠纷而非上诉人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塔钟工程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实质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根据上述管辖约定,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其住所地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应对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因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故原审法院未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