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760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54119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南区锦江社区漫江风情小镇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06860283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760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塔钟款及利息共计33,97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10月8日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2年10月1日、10月10日、10月25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得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自然资源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无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无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无公司信息、无保险、无车辆;于2022年8月3日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显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于2022年8月5日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显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于2022年10月21日向抚松县车管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显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2年10月27日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