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4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5411952,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5799188564,住所地海西州德令哈市长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1.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向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000元;2.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向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果。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欠款等46085元,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