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00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邯郸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天雄路东段路南(凤凰城13号楼9号商业门市房)。
被告:邯郸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磊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元,由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玉婷